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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2021-4-19       访问次数:3060次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来源: 动植物处

·         日期:2021-04-13 03:05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将在吉林省境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发布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麻醉药、弹弓、弓箭、弩、扎枪等工具及非人为操作,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诱捕、围栅、设陷、笼捕、水灌或使用鹰、犬、马、机动车等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吉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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