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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8-11-25       访问次数:27938次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7-01-04 11:06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入重要转型期。林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正在经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重大历史性转变。为了充分发挥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生态省建设,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林业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林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十分重视林业建设,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国土绿化活动,大力发展林业经济。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突出重点工程带动,普遍开展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积极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林业建设面临的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求。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不失时机地把林业转向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2.新时期林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我省是多林省份,森林、湿地资源十分丰富,开发潜力很大。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林地面积占全省幅员面积50%以上,林业职工、林农以及依托于林业生存发展的人口超过600万人,围绕森林多种资源开发形成的各类产业经济总量已突破600亿元,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在培育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状况,积累和创造优良生态资本,推动生态省建设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林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经济结构,开发绿色产业和接续产业,带动林业职工和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繁荣发展吉林经济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林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建设秀美吉林,创建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3.必须把林业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面对新形势、新需求,林业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目前我省生态建设总体水平不高,边建设边破坏现象依然存在,局部森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衰减。全省尚有100万亩以上陡坡耕地急需退耕还林,有1000万亩以上荒漠化土地急需治理,有1000万亩以上严重退化的湿地急待恢复和保护,有500万亩以上的农田急需建设防护林体系。原有农田防护林需要更新改造。林业体制僵化、结构不合理、生产力水平低等问题仍很突出。林业经济增长滞缓,林业职工收入水平偏低。林区社会发展存在的诸多矛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林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仍然相当严峻和繁重。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要赋予林业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首要地位;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要赋予林业突出地位;在吉林粮食主产区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林业的保障作用,下大力气推动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新时期林业建设战略目标和任务
      4.指导思想:遵循中央《决定》提出的加快林业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着眼于加强生态省建设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坚持生态优先、产业优化,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加速林业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5.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发展生态林业,建设秀美山川;振兴林业产业,繁荣吉林经济。
      到2010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在保持森林资源良性增长的基础上,森林生态功能明显增强,森林覆盖率达到45%。林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林业的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力争实现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按照现代化要求,初步建立起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的基本框架。
      到2020年,初步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在生态建设上实现由绿化向美化的跨越,森林覆盖率达到48%,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在经济发展上,实现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跨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职工和林农生活上,实现由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的跨越,职工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林农收入大幅度增加。在社会贡献上,实现由满足单一需求向满足多样化、较高层次需求的跨越,林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到2050年,基本实现林业现代化。森林自衍力和资源承载力明显提高;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大大增强,林业融入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循环,在我省建立起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系统;人们热爱森林、发展林业、保护环境的意识明显增强,生态文明成为公众的普遍追求,人与自然呈现出高度的和谐;人居环境和生存条件大为改善,实现城乡绿化秀美,满足人们对环境的高品位需求。
      三、努力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6.突出重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生态系统。坚持统筹协调发展观,着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切实把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纳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整体规划,按照区域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城乡绿化美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和自然景观。
     东部地区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培育、保育结合、休养生息”的方针,努力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要借助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对20度以上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对难度较大的,各级政府和森工企业要采取调剂、串换、生态移民等办法,给予适当补贴,妥善解决退耕还林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要继续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调减木材产量,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量,逐步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使森林得以休养生息。要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大力开展冠下造林,实施针阔林混交,优化林分结构,恢复长白山地带性植被顶极群落,不断增强生态屏障功能。
      中部地区要以增加总量,提高功能,实现良性循环为重点,努力建设功能完备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农田防护林建设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战略意义。要加快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更新改造力度,进一步扩大防护林保护面积,优化结构,提高功能。对已规划和缺苗断条的防护林,要限期造林和改造更新。实行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保证金制度,积极鼓励引导先造后伐,确保及时更新。除规划建设的农田防护林外,严禁利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要寻求防护功能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实现越采越多、永续利用。充分利用优越地理条件,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扩展“四旁”植树,建立新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逐步把中部地区建设成为集生态防护、速生丰产、绿化美化于一体的复合型森林资源体系。
      西部地区要以荒漠化治理和湿地保护为重点,努力建设森林、草地、湿地有机结合的生态体系。积极推进以治理荒漠化土地为目的的生态草建设工程,实施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工程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状况。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对各级政府规划的生态草地和天然湿地实行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划定区域,实行禁牧、舍饲圈养、生态移民、合理利用水资源等综合措施,人工促进植被恢复,逐步形成森林、湿地、草地有机结合的生态系统。
      7.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社会造林。完善义务植树制度规章,依法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登记和考核工作,提高绿化尽责率。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由各市(州)、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收缴绿化费,并组织专业造林。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明确部门、行业绿化范围和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水利、交通、城建、铁路、教育等部门和部队要设立绿化机构,负责本系统造林绿化工作。
      8.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积极探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对森林资源实行全方位保护。
      采取果断措施,有效遏制林地面积缩减。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清理打击力度。对2000年以前非法占用的林地,要限期还林,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还的,由林业部门收取林地补偿费;对2000年以后毁林开荒、乱批乱占的林地要无偿收回,责令还林,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不经批准毁林种参养蚕,利用国有林地进行林参间作、开辟蚕场应经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林地进行林参间作、开辟蚕场应经过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补偿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保证专款专用。
      切实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建立湿地认定委员会,对全省重点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分功能。凡在天然湿地范围内进行勘察和采矿或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需征、占用湿地的,必须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被破坏的天然湿地要制定规划,积极恢复;对在天然湿地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发的项目;要停止开发建设,并由建设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恢复;对经批准进行开发建设的,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收取湿地恢复费,用于湿地的保护和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吉林省湿地保护管理法规。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濒危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适度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做好保护区确权划界工作,搞好生态移民,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系统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行为,收缴非法枪支。加强芦苇资源保护,严禁弃苇放牧,毁苇开荒,乱采乱割,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芦苇资源恢复性增长,促进其正向演替。
      加大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突发性灾害防治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谁管辖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森林灾害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有效预防和处置救助基础设施体系、组织指挥体系、法制监督体系及专业队伍建设,力争实现连续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防止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灾害发生。
      9.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方针,全面加强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对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注重生态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兑现奖惩,实行末位通报和项目计划调控制裁等措施,加大质量管理力度。加强种苗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开展品种审定工作,按生态区域划定主推品种,确定引种范围,凡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种苗的国家投资工程,不予检查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者责任。
      四、积极构建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10.发挥林业比较优势,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紧紧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部署和生态省建设总体目标,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大林业、大开放战略,充分利用林业在森林资源、劳动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全面提升林业产业竞争力。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努力扩展以森林经营为基础的第一产业,优化提升以林产品加工为主的第二产业,积极开发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各类龙头企业的牵动作用,实行产业集群化发展,逐步改变林业产业小规模、分散化、低水平的局面,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林业产业体系。
      11.充分发掘长白山森林综合经济开发的巨大潜力。实施长白山综合经济开发是加强吉林老工业基地建设,实现林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最具潜力的重要领域。要充分利用长白山区丰富的森林资源、独具特色的特产资源、品质优良的中药材资源、有机天成的绿色食品资源、丰厚独特的矿产资源、经济洁净的水利水电资源、绮丽多姿的生态旅游资源、存续良好的多样性物种资源以及对外开放的近海区位等优势,搞好科学系统的谋划研发,加大综合开发力度,打造优势产业,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强势。
      12.大力培育接续产业。切实转变单纯依靠林木资源求发展的增长方式,充分利用多种资源优势,以发展绿色产业为重点,实行综合开发、立体经营,走节约资源、效益良好的新型产业发展之路。
      发展森林资源培育产业。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采伐后的天然低质低效林进行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加资源总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造纸、森工等各类企业采取林纸、林板联合等方式,积极发展订单林业,有目的定向培育速生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提高林地生产力,加快新型木材生产基地的建设。
      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实行大科技战略,加快森工企业林产工业技术改造步伐,重点发展人造板、地板等优势产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鼓励依托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等各类基地发展新型加工企业,提高林产品的加工深度和附加值。
      发展林地经济。充分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加快中药材、山珍食品、干果、浆果以及地下矿藏系列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发展野生动物、植物人工驯养繁殖、栽培与开发利用产业。鼓励依法驯养繁殖经济动物,人工栽培利用野生植物,并以此为依托,搞好制药、食品等系列开发,形成优势产业。
      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立足长白山、龙湾、松花湖、向海等自然保护区和长春净月等森林公园景观资源优势,适应多层次消费需求,科学规划布局,实行多层次立体开发、配套建设,逐步构建以旅游为主线的产业经济群。
      发展苗木花卉产业。充分发挥林业种苗研发、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等优势,顺应城乡绿化美化的新趋势,不断开发适合地域特点的苗木花卉新品种,实行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逐步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新兴产业。
      努力推进林业产业化,提高产业关联度和竞争力。加大扶持林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名牌产品的开发力度,尽快培育一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功能强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拉动种植、养殖、培植、采集等林产品生产基地和小型加工业、商贸业,逐步形成产加销结合、贸工林一体的新型产业格局。

       13.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林业发展。积极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无偿援助资金和贷款。建立林业招商项目储备库,搭建信息平台,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外商和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森工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国营林场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引导省内外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着力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涉外林业开发。积极推动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五、积极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14.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决定》中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严格保护、流转顺畅”的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真正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维护其法律地位,严禁重复发放其它权属证书。要把林权登记、发证作为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明晰生态草地使用权,使用期依合同约定。
      15.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依据中央《决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法,抓紧制定吉林省森林资源产权转让办法,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加快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对尚未确定经营者或其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可按国家规定,提供给附近的乡镇、村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私营者,进行植树造林,所营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在加快集体林流转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国有林流转的途径和办法,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流转由省政府批准;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流转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国有林业资源资产的评估,其机构应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培育多层次、多门类的活立木产权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要在政策上鼓励森林资源向有经营能力的大户和林主转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对因流转而发生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和注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防止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发生。
      16.深化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快森工企业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把森林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
      借助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实施“天保”工程的政策机遇,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等方式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要帮助森工企业将所承担的教育、卫生等社会职能逐步剥离出去,对剥离过渡期内企业负担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过渡期结束后,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按照分类经营的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分类经营认证体系,认真界定国有林场类型,对其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对公益型国有林场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公益型林场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商品经营型林场、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政府对公益型林场要重新定岗定编,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在职工自愿和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允许国有林场、苗圃以森林资源资产及其它资产作价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剥离债权债务,逐步分离由林场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多方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国有场圃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7.落实分类经营管理体制,调整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按照不同经营目的和方向,将全省森林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建设实行严格保护,主要发挥生态功能,适度开发利用。商品林实行市场化管理,政府适当扶持,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要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在保证发挥防护功能前提下,对成过熟比重大或残次、病害严重急需更新的,由省政府批准试行更新,摸索经验,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开。将农田防护林中近熟、成熟和过熟林纳入编限范围,适度增加采伐限额。

        人工商品林,允许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植零星树木可自主采伐,不计入采伐限额,不许收费。
      造林大户的林木采伐实行计划单列,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内,优先满足采伐需要。
      集体林的木材生产计划要下达到乡镇,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监管。指标的分配方案要张榜公布,保证合理使用。
        18.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直补到人”政策,统一税费、资源利用和投融资政策,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允许将非公有制造林绿化项目列入造林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可以采取报账制的方式,实行投资直接到户。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允许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适度间作矮棵经济作物,实现以短养长,调动农民造林积极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林木,既可通过改制、出让等形式依法转让给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搞活经营。公益林经营,也可以实行公有民营。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高非公有制林业的比重,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
      六、加大对林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9.增加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林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林业建设投入总体水平。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有限安排;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林木良种繁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资源监测、科技推广、林业行政执法等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要按规定征收使用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也要适当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
      要加大对林业重点工程等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财政、审计、林业、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监管稽查。
      20.加大对林业的金融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信贷扶持政策,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信贷原则的项目,银行可向农户、林业职工和其他从事林业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者给予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倾斜,建立造林、育林金融担保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允许林业生产经营者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贴息贷款,各级财政应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快落实“天保”工程实施单位金融机构债务免除。
      21.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对林业要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取消原木及林副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国有场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苗圃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向内部职工发包取得的林地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林地内溪流、沟塘,发展种植、养殖等林下经营,不收水资源费。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中非经营性单位和公检法、医院、学校,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加快林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22.重视林业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创新。致力于解决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键理论和技术问题,尽快突破制约林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加强林木良种和植被恢复的草种选育、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荒漠化土地治理、抗旱造林、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森林经营和资源开发、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提高科技对林业的贡献率。
      23.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标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工程监测体系和评价认证体系。各级林业科研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省级林业科研单位要把转化应用摆上突出位置,市(州)以下林业科研单位要以推广工作为主。积极引导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主体,林产工业企业要逐步与世界领先技术接轨。加快推进林业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科技成果推广中,要实行多成果集成、多种技术组装配套。结合重点工程建设一批科技示范区、示范点,形成科技推广和示范网络,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强化林业教育和培训,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林业科技队伍。依托林业资源优势,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公益性教育。
      24.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林业科研院所以公益性研究为主,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开展有偿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允许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按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也可以技术成果入股分红。科技人员取得的技术推广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八、积极推进林业法制化进程
      25.加快林业立法步伐。抓紧修改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公益林管理、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法规体系。
      26.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机构职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按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林业公检法机构改革。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保证林业公检法干警工资按时发放,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积极探索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机制,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滥伐超采林木,乱占滥用林地、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违章调运木材、逃避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27.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和生态文明教育。落实普法规划,加强林业法制、政策宣传和生态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林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2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林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林业发展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生态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充分认识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全局高度,着眼生态文明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林业,合力发展林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中央《决定》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林业发展思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要稳定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对具有行政执法和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林业事业单位,要保证人员编制及经费。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29.建立健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要把发展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区、部门和人头,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检查、通报。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30.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建设。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和民兵等群众组织,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以及其他社会团体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齐心合力,投身国土绿化事业。党委宣传部门要牵头抓好林业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生态安全、生态文明意识。中小学要把生态林业列入教育内容,普及相关知识。新闻媒体要把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困,积极策划,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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