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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为林业产业实现倍增发展目标出台扶持政策

     2008-8-13       访问次数:2686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辽宁省林业产业倍增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辽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于88共同出台了《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该办法中,专门就近三年全省林业产业倍增发展目标及相关扶持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林业产业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将达到760亿元(实现增加值215亿元),年均增长26.7%。其中,林地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实现产值700亿元,实现增加值200亿元。使林业产业成为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政策扶持原则与重点。坚持注重增量、激励发展,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因地制宜、奖补结合以及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重点加大对林地经济、林产品加工和创名牌林产品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扶持林业产业项目的主要范围与条件
  (一)林地经济项目
  1.板栗、榛子、核桃、杏、枣等名优经济林,红松和核桃楸等果材兼用林,林下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种植等,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50亩。
  2.林蛙养殖,基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越冬池或孵化池建设项目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野猪、鹿、狐狸、貂等野生动物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100头;山鸡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只。
  以上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以小流域综合开发方式实施且面积不低于1500亩;采用“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实施,而且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基地面积不低于500亩;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科技含量高、适于区域环境和全省推广。
  (二)林产品加工项目
  省重点扶持各县(市、区)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木材、经济林果品、中药材、林蛙、食用菌、山野菜、野生动物养殖产品等林产品加工企业。其中:
  1.各县(市、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省奖励政策;
  2.黑山、彰武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优先享受省贴息政策。
  (三)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1.凡在辽宁省境内被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中国名牌”、“地理标志”、“辽宁名牌”,以及被国际和国内森林认证机构认定为“森林认证”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省奖励政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奖励:
  使用国(境)外、省外商标的;在近三年内,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
  四、财政扶持政策与资金使用管理
  (一)林地经济项目
  为激励林地经济加快发展,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林地经济项目给予扶持(不含大连市),并依据省林业厅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林地经济增加值的增量、重点扶持项目的新增规模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核查验收结果,分别按70%20%10%的权重将扶持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扶持对象包括发展林地经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其中:对林地经济项目典型示范大户、具有显著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有关组织将给予重点扶持。
  省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地经济项目建设所需种苗购置和配水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可采用补助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为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为1年。
  (二)林产品加工项目
  1.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凡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新建和改扩建,下同)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低于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的5%给予奖励。对大连市所属县(市、区)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特殊贴息政策。省财政对彰武、黑山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依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三)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省财政对当年获得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是:
  1.获得“中国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将奖励100万元;
  2.获得“地理标志”和“森林认证”林产品的企业,将奖励50万元;
  3.获得“辽宁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将奖励20万元。
  同一产品获两种以上名牌的,以最高品牌奖励为准,不兼得多项名牌奖励。
  为保证林业扶持政策公开、公正、公平的实施和取得成效,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在《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还专门就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与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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