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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信息》2014年第5期

     2014-7-17       访问次数:7326次

 

林业产业信息

5

(总第211期)

 

吉林省林业产业协会主办         2014530

 

本 期  要  目

林业新政

2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省内动态

5  “吉林十佳森林旅游景区”评选活动启动

国内动态

6 大企业大集团力助新疆林果业转型升级

国际动态

7  欧盟新木材法规实施,我国木制品出口遭受负面影响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14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采伐指标“进村入户”,重点集体林区县可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将采伐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户,让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心中有数。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

  二、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采伐申请表格文书要简洁明了,易于被林农理解、接受。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提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林业站的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系统应用尚未延伸到乡镇林业站、但采伐指标已分解到乡镇并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乡镇林业站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乡镇林业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乡镇林业站对林农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发证机关或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核和公示,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

  三、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各地要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皆伐作业按设计面积、择伐作业按设计蓄积进行控制的伐区管理办法。

  四、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各地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采伐作业要注意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周边植被破坏,并及时更新造林、恢复植被。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等方面。

  五、推进采伐管理与科学经营的紧密结合。采伐管理是控制森林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把采伐管理与森林科学经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推动集体林场、乡镇或行政村、林业合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经营主体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并督促其严格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和森林经营体系。通过合理采伐,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或者按规定申请追加。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申请结转使用。

  六、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竹林的经营利用有别于其他森林和林木。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对竹林采伐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各地反映实际效果很好,经营者普遍赞同,竹林资源快速发展。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七、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为落实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重点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基础装备、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肩负起木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者撤销。要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本意见所称集体林指产权明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森林、林木。本意见中涉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201454

着眼现代化要求,推动森林旅游业转型升级

 “吉林十佳森林旅游景区”评选活动启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旅游景区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我省森林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做大做强我省森林旅游产业,经省林业厅领导同意,确定在全省开展“吉林十佳森林旅游景区”和“吉林森林旅游优秀旅行社”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发展林业产业、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立足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统一,以保护国家森林资源、调整和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开发优化森林旅游产品、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为目标,通过评选、推介活动,促进森林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培育精品森林旅游产品,推动和促进景区观念转变和制度创新,全面提升森林旅游开发和管理水平,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消费需求,促进我省林业转型和森林旅游业升级,使之成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森林文化传播、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实现兴林富民和旅游惠民的目标。

吉林十佳森林旅游景区评选范围:全省林业系统具有经营资质的森林旅游景区(包括湿地旅游景区)均可报名参加评选。将就资源禀赋、景区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发力度、旅游线路开发、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经济社会效益、安全稳定度等十个方面进行评选。并将评选出一批积极支持开展森林旅游的优秀旅行社。

评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景区和旅行社自愿申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选与评选组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结果经省林业厅和省林业产业协会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后,最后确定评选结果,由省林业厅和省林业产业协会颁发牌匾和证书。本次评选活动充分发挥政府和社团组织的公信力,扩大我省森林旅游业的影响力,着眼于指导推动基层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的宗旨,不收取任何费用。

通过开展“十佳”森林林旅游景区评选,将全面展示吉林省丰富多彩的森林风景资源及森林旅游发展的建设成就,向社会推介全省森林景区的建设精品,以此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全省森林旅游业转型发展,为林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林业经济强省做贡献,为发展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做贡献。(协会秘书处)

大企业大集团力助新疆林果业转型升级

     近年来,新疆将扶持林果储藏保鲜与精深加工作为林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林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转化率,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目前全区已有62家林果业重点企业被评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对推动特色林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大幅度增收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
      巴州在加大林果基地建设的同时,非常注重林果精深加工企业的引进和市场的开拓,目前有一定规模的林果贮藏保鲜与精深加工企业近160家,其中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1家。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林果业的转型升级,也使农民的林果收入实现了大幅增长。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是2003年到巴州轮台县投资开发生产杏酱等产品的林果加工企业,随着新疆果品产量的不断增加,企业的生产规模也由建厂时的500吨扩张到现在的10万吨,鲜杏收购价也逐年递增,从当时的每公斤5毛钱上升到现在的2元多钱,农民从中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大,企业也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随着红枣基地规模的不断扩张,已有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入到新疆红枣精深加工和市场开拓的行列中,他们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和引导、组织农民进行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使新疆红枣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阿克苏地区近几年不断加大红枣加工企业的引进,先后培育了120多家红枣加工企业,其中年销售上亿元的企业达3家,年加工能力56万吨,贮藏保鲜能力达42万吨,林果业产业化经营成效显著。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基本形成了集基地建设、收购加工、仓储保鲜、市场交易、销售出口等为一体的完善的特色林果产业链和“龙头牵引、基地带动、网络辐射、企农互利”的经营格局。先后建成乌鲁木齐1万吨干坚果加工基地,昌吉30万吨果蔬综合加工基地,伊犁15万吨果蔬综合加工基地,吐鲁番出口葡萄干生产加工基地,阿克苏万吨果品保鲜库,喀什10万吨林果加工基地等,在南北疆初步建成一批林果业龙头企业,形成了年加工、保鲜、销售百万吨林果产品的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林果业的快速发展,大幅提升了鲜果反季节和长年销售的能力,为新疆特色林果业产业化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新疆果品储藏保鲜与加工企业达280多家,储藏保鲜和加工处理能力超过300万吨,8家林果产品加工企业正在筹备上市。杏子加工初具规模;葡萄酒(汁)生产能力在全国葡萄酒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部分林果精深加工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同时,新疆外向型林果基地发展迅猛,出口注册登记果园已有878个,面积近100万亩;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生产基地近250万亩。全自治区11个县市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核桃之乡”、“葡萄之乡”、“香梨之乡”、“巴旦杏之乡”、“白杏之乡”等名优特林果之乡。“库尔勒香梨”,“吐鲁番葡萄”、“阿克苏苹果”、“哈密大枣”等32个主要林果产品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121个林果产品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各类知名品牌名牌,其中“库尔勒香梨”等5种林果产品及商标获中国弛名商标称号,“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等44种产品成为“新疆著名商标”和“新疆名牌产品”。(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欧盟新木材法规实施,我国木制品出口遭受负面影响

  今年欧盟强制实施《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木家具等木制品出口欧洲市场的竞争力,也将对我国木家具等木制品行业带来重大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获得FSC认证难度加大。从全球范围内来看,目前,全世界获得认证的木材只有10%,就中国而言,由于我国的森林认证刚刚起步,市场上获得认证的木材则不到1%。而新规定要求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必须获得森林管理委员会的认证,但该机构的标准与其他国的标准并不互认,这为合法性证明的取得或者拿到认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不能提供足够合法性证明的木材和木制品将受阻欧盟。

  二是出口木制品成本大幅增加。首先,企业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环境质量。其次,原材料运输成本将增加。由于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本地林场较少,欧盟客户提出要求后,异地购买原材料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再次,认证费用将增加。企业将增加有关的检验、测试、认证和公关等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想要通过FSC认证需认证费用3万元左右,之后每年需要年审,年审费用约为1.5万元,而实施FSC森林认证之后,企业必须出资为其原料购买地的森林经营单位支付认证费用。此外,进口原料成本将增加,经过认证的进口木材成本比普通进口木材高出10%左右。上述情况无疑增加了成本,对企业来讲是很大的挑战。

  三是输欧木制品的门槛大大提高。我国一些企业需要从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所罗门群岛及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进口原木和木材产品,而这些供应国中不少国家都存在非法采伐问题,因此,欧洲的原木“身份证”要求可能会使一些家具企业错失订单。而各国的管理法规不同,很难证明木材来源是否合法,一些进口木材原产地来源更是无从核查,这对我国木制品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木制品出口企业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会迫使他们退出欧洲市场。

  四是木制品出口通关受到较大影响。欧盟新指令强制实施后,欧洲各国海关在执法时可能会对进口的木制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如在原有复杂的通关流程上增加了“尽职调查”审核内容,这势必加大出口木制品生产企业的通关成本,不利于便捷通关,同时,也大大增强了欧盟口岸当局对我国输欧木制品的自由裁量权,为其采取贸易限制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

虽然新指令在短期内会对我国输欧木家具行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是挑战也是机遇,新规对我国木家具出口市场的规范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将有益处,其不仅有利于我国木家具行业未来的发展,同时能有效规范市场,进一步淘汰落后和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促进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木家具行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国际竞争力。(来源:中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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